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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要债公司提醒民间债务需要留意的四个问题:
民间借贷在我国是允许的,我国民法公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司法保护。”民间借贷往往产生于亲朋石友或者有特殊关系的人与人之间,因借贷而造成资金损失或者亲朋陌路的情况时有发生。常有同伙因被债务困扰而来咨询,为了避免将来发生不需要的胶葛和麻烦,出借方(也称贷款人)只要在出借之前把握好以下几个关键环节,对将来实现债权一定会有充分保障。
一、签订借钱合同
借钱合同是借钱人向贷款人借钱,到期返还借钱并支付利息的书面约定。其主要内容应包括金额、币种(根据我国司法的规定,凡合同中无特殊约定的,均以国民币为结算泉币)、利率、刻日、用途和还款方法等。在民间借贷过程中很少有人签校勘式的借钱合同,借钱合同往往被简化为借单,只要借单中能表现出借贷的内容,借钱合同关系也是成立的。借贷双方无论是如何的关系,出一份书面的借单照样很有需要,既然借单都出具了,那么在借单中再多写几行字,把还款刻日(如无还款刻日的约定,则允许借钱方随时返款)、利率等约定一下,这样就可以避免将来产生很多无谓的麻烦。
二、如何约定利率和计算利息
利率的约定是借贷双方杀青协议的重要内容之一,很多民间借贷带有一种投资性质在里面,假如利率约定不清,则轻易影响投资的效果和期望。《中华国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钱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然则,假如借钱合同到期,借钱人没有还款,那么从还款到期日开始计算,也可以要求借钱人支付利息。所以,在订立借钱合同时,明确利率是十分需要的。
虽然我国司法允许民间借贷可以约定一定的利率,然则利率的约定一定要相符我国司法的规定,否则,一旦发生胶葛,出借方极有可能是以造成损失。关于利率的约定,我国司法已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如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钱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钱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钱利率的规定。”我国相关的司法解释也进一步明确上述规定,即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跨越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我国司法虽然将民间借贷合同设定为合法的民事行为,双方当事人在借贷过程中本着自愿原则有高度的自治性,然则,一旦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跨越上述规定的限度,我国司法对超出部分的利息将不予保护。
在民间借贷中,我们经常碰到事先扣除利息的现象。外面看,出借方先将利息收回好象保护了自己的利益,其实该做法直接损害的就是出借方的利益(假如出借方有投资的目的)。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钱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在本金中扣除的,应按照实际借钱数额返还借钱并计算利息。”所以,事先扣除利息实际等于削减计算利息的本金。
在民间借贷中,出借方特别要留意不要出现复利的计息形式。有的人在借钱合同到期后,没能按照约定收回全部本金,便将以前拖欠的利息计入本金,再次贷给借钱人并计算利息,这种做法就是人们俗称的“利滚利”。我国司法明令禁止这种行为,假如发明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不支持利息。由此可见,计算复利一旦发生司法胶葛,吃亏的只能是出借方。
别的,合同到期时如发生借钱方不能按照约定全部返还本息的情况时,一定要对所了偿的款项进行说明或者同出借方协商一致,明确所还款是利息照样本金,否则,所还款项按照先了债利息,后了债本金的方法计算。假如先了债本金,则拖欠的利息部分不能再计息,假如先了债利息,则拖欠的本金部分可以持续计息。
三、担保很重要
担保是出借方为了保障实行债权而采取的一种有效的司法办法。有了担保,将来实现债权才能有更好的包管。在民间借贷中,常见的担保形式一般有两种,一种是包管担保,一种是典质担保。
1、关于包管。
包管是指包管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实行债务时,包管人按照约定实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包管担保的范围一般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管担保又分为一般包管和连带包管两种。凡在包管中没有特别约定的,担保人均按照连带包管承担责任。两种包管的差别主要在于何时向担保人主张权利。就民间借贷而言,一般情况都是设立连带包管,只要担保人具有实行债务的能力,出借方基本上就能实现债权。
在民间借贷中,经常发生与担保有关的缺点是混淆了包管人和中心人的概念,其实,二者有着本质的差别。包管人将来对债务的实行要承担司法责任,而中心人只是起着介绍、见证的感化,将来对债务的实行不承担责任。假如在借钱合同中错用了上述两个名称,在司法上将会产生两个截然相反的后果。
设定担保的债权,债权到期时一定别忘记向担保人主张权利,因为担保是有时效约束的,如《中华国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二十六条对连带包管责任除斥时代的规定:“连带责任包管的包管人与债权人未约定包管时代的,债权人有权自立债务实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包管人承担包管责任。”所以,及时主张权利,也是实现债权的一种保障方法。
2、关于典质。
典质是指债务人不转移对家当占领,而将该家算作为债权的担保。民间借贷常见的典质一般是车辆和房屋,我国司法对这两种家当典质有明确的规定。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以车辆、房屋典质的,必须解决典质挂号,典质合同自挂号之日起生效。现实中,经常有出借方因没有要求担保方解决典质挂号手续,而导致典质合同无效。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在主合同(借贷合同)有效而典质合同无效时,债权人无错误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错误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跨越债务人不能了债部分的二分之一。由此可见,民间借贷在采取典质担保时一定要按照司法的规定实行相关手续,避免因担保合同无效而丧失债权的全部实现,遭受不需要的损失。
典质需要解决挂号手续的,除了车辆和房屋外,还有地盘应用权、林木、航空器、船舶以及企业的设备和动产等等。别的还要留意,不是什么家当都可以设定典质的,比如地盘所有权,宅基地,被依法拘留收禁、监管、查封的家当,黉舍、幼儿园、病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导举措措施、医疗卫生举措措施和其他社会公益举措措施等家当就不得典质。
3、其他的担保方法。
除上述两种民间借贷中比较常见的担保方法外,根据我国司法的规定,民间借贷还可以采用质押等担保方法。质押一般是指动产质押,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领,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除了动产质押外,还有权利质押,比如专利权、商标专用权中的家当权,依法可以让渡的股份、股票等。
四、不要疏忽诉讼时效
借钱到期不照样出借方最担心的工作,不能及时回款有时是借钱人没有了了偿能力,有时是借钱人有了偿能力而拒绝了偿。那么依法解决借贷胶葛是出借方最后主张权利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好办法了。假如采用了依法解决借贷胶葛的方法,就一定不要疏忽诉讼时效的重要性。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往往有特殊的关系,出借方有时碍于情面或者斟酌到借钱人的实际艰苦而没有及时主张债权,严重的甚至跨越了诉讼时效,丧失了获得司法保护的机会。我国民法公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是这样规定的“向国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时代为二年,……”只要出借方在债权到期后的两年内向借钱方主张权利,就可以使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时代从新计算。其实诉讼时效中断的问题解决起来并不复杂,只需要求借钱人在催款单(或者借单)上签字确定催款时间就可以了,假如借钱人拒绝在催款单上签字,那就要斟酌及时诉讼,以免因证据不足而跨越诉讼时效。当然,在留意借钱人的诉讼时效时也别疏忽了对担保人的诉讼实效。
总之,民间借贷看似简单,个中也涉及到很复杂的司法问题。是以,在订立借钱合同之前,最好找律师咨询一下,以便未雨绸缪,有备无患。